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7********,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9日,由王某甲和叶某某各出资300元微信转账给谭某某,谭某某负责联系随州一网名叫“小茂”的人后,谭某某和王某乙骑摩托车到随州从“小茂‘手中购买两小袋冰毒和一颗麻果,谭某某和王某乙回到**镇后,谭某某开鄂S*****东风风行商务车和王某乙一起将王某甲、叶某某接到后,四人在广水市**镇附近一路边处将车停下,在谭某某的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果混合物一次。
2、2020年2月1日,张某某和谭某某一起开鄂S*****东风风行商务车到随州去进货,由张某某出资200元,谭某某出资400元,后谭某某负责联系购买冰毒麻果,在返回到**附近路口后,谭某某和张某某在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果混合物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照片;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波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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