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吸毒人员屈某某、刘某某多次在自己租住的宜宾市翠屏区**街**号**宿舍里一起吸食和注射海洛因,另外还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单独在自己的出租房里面吸食过两次海洛因。2019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将正在吸食毒品的被告人谭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卓梅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羁押在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