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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附**号,住垫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2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在位于垫江县**镇**村**组的家中二楼卧室容留田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月21日,谭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月23日晚,谭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黎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同年5月24日至5月27日,四名吸毒人员先后到案,经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黎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丽

检察官助理:曹勇

2020730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696776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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