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2001********,汉族,小学,群众,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2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在四通温泉宾馆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下8302号房间入住,谭某某在入住期间容留周某甲、曹某某、邓某某等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1月7日晚上谭某某等人被宜章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曹某某、周某乙、陈某某、邓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六个月以上至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检察官助理:段有连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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