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住秭归县**镇**经济园区**号**楼。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6月22日、2018年2月8日分别被秭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2月22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决定退回秭归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秭归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26日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8时许,吸毒人员向某某、熊某某、吴某某、鄢某某四人先后来到被告人谭某某居住的位于秭归县**镇**经济园区**号**楼的房屋内玩。当天19时许,谭某某在其住处房屋的小卧室内,看见向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熊某某找出吸毒用的工具冰壶后,没有予以劝阻、制止,之后向某某、熊某某、吴某某、鄢某某四人轮流采用烫吸的方式在房屋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人员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熊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郝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秭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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