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所吸食的冰毒系通过吸毒人员杨某某向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所购买。
1.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提供场所,在其出租屋内与吸毒人员杨某某、程某某、黄某某四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提供场所,在其出租屋内与吸毒人员杨某某、程某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提供场所,在其出租屋内与吸毒人员杨某某、程某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提供场所,在其出租屋内与吸毒人员杨某某、黄某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程某某、黄某某的证词;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尿检结果均冰毒呈阳性;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初云
检察官助理 纪怡菲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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