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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混泥土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海口市秀某某**路**工地生活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8日被海南省琼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陈某甲因没有工作,就住到老乡被告人谭某某租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巷**号**房的出租屋。谭某某知道陈某甲也吸食冰毒,就跟一个叫“老某某”的人购买冰毒并容留陈某甲在**村**巷**号**房出租屋一起吸食。2017年5月份至2017年8月份期间,谭某某约每隔一周的时间都会购买200元至300元的冰毒,在出租屋内与陈某甲一起吸食,直到2017年8月谭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在此期间谭某某购买冰毒并容留陈某甲一起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巷**号**房吸食冰毒八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茹英

                                               书  记  员 邢益铛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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