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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7********,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现租住景德镇市**附近**私房**室,2013年11月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行政罚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景德镇市马鞍山附近一私房401室内容留马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叶某某(真实身份不详)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2020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景德镇市马鞍山附近一私房401室内容留马某某、叶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10日晚11点多钟,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景德镇市马鞍山附近一私房401室内容留罗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麻果。

2020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上述三人抓获,从被告人谭某某出租屋内搜查出自制吸毒工具一套和4小包疑似毒品2.3克(含包装袋)。三人经现场取快速检测试剂(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进行检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所扣缴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罗某某、马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5.毒品称重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规定,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邦

检察官助理:余卫爱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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