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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开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中午至6月9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和其妻子李某乙四次在位于开远市**路**小区**幢**单元**号的住处(以下简称“住处”)使用自制吸毒容器、打火机、塑料吸管、锡箔纸等工具吸食毒品小麻,期间谭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管某某、单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小麻。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谭某某和李某乙、管某某一起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小麻;

2.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和李某乙、单某某一起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小麻;

3.2020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谭某某和李某乙、管某某、单某某一起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小麻;

4.2020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和李某乙、单某某一起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小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吸毒工具3个、打火机5个、塑料吸管9根、锡箔纸1卷;

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单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俊秀

检察官助理:后恒锋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自制吸毒工具3个,打火机5个,塑料吸管9根,锡箔纸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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