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甲,外号“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6********,汉族,广西容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6日、7日、8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刑) 先后四次在二人共同居住的位于广西藤县**镇**路“**仓”八楼的出租房内,容留未成年人黄某某与他们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6月9日20时许,藤县公安局民警在上述房间内查获一个用吸管和矿泉水瓶制作而成的吸毒工具(内有透明液体)。经鉴定,查获的吸毒工具内的透明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藤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容留黄某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燚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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