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452号
被告人谭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翁一菊,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8年2月初至2月中旬,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位于东莞市**镇**路**巷**号的住宅二楼处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4月27日,民警在东莞市拘留戒毒所将谭某某进行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林海珊等人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电子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年10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3张)及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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