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镇**路**号**单元附**号。2016年9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镇**路**号**单元附**号**超市内,容留夏某某、毛某某、冉某某、孙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秋颖
检察官助理 :陈 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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