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9********,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0日、2017年2月20日、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先后三次容留韩某某在其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的家中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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