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华某某**镇**街**组。因吸毒于2020年5月28日被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2时许,吸毒人员曾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某称想吸毒,谭某某同意,随即联系贩卖人员,并与曾某某、潘某某共同出资从他人处购买了3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18时许,谭某某购买了吸毒工具,又邀集了秦某某,后驾驶湘******小车(车辆所有人为谭某某)载曾某某、潘某某、秦某某来到华某某**路**小区附近,谭某某、曾某某、潘某某、秦某某在在车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照片、通话详单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曾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再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在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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