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6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2时许,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辛家庙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及辅警王某甲、冯某某、王某乙、高某甲、高某乙在西安市未央区**村“**足浴店”查获涉嫌嫖娼行为的被告人谭某某,公安人员在抓捕谭某某过程中,该谭抗拒抓捕用手殴打民警李某某面部,并咬伤、抓伤辅警王某甲和王某乙。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王某乙、王某甲之损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邓某某、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和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