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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妨害公务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5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保险**,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为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到潍坊市奎文区**保安室南侧便利店内买水,因醉酒无法付款,便利店工作人员和谭某某到了保安室,谭某某无故摔坏了保安室对讲机、凳子等物品后,保安李某某报警。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阻碍民警依法执法,并将民警孙某某右下肢咬伤,经鉴定,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孙某某等六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身体损伤鉴定书;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敏   

2020年11月18日

附: 1.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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