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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博白县**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3月2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在博白县博白镇杉木塘南街店**酒业滋事并打砸店内物品。博白县公安局民警接报后,民警何某某、项某某出警处置,民警何某某等人到现场后对被告人谭某某进行劝解,但被告人谭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叫嚣、辱骂民警,后用其头部撞击民警何某某,致使民警何某某左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何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丽芬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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