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金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70********,汉族,大学文化,公司会计,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因醉酒引发警情,民警彭某某、辅警李某某前往成都市金牛区同和路98号黄忠小区出警。在民警核实身份信息并送其回家过程中,谭某某采用谩骂、挥手击打头部、脚踢腿部和裆部等方式,妨害执行公务,导致民警彭某某左膝外半月板损伤、民警胥某某会阴部损伤、辅警李某某轻度颅脑损伤、辅警陈某某双膝软组织损伤。后被告人谭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聪
检察官助理:杨沁怡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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