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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住广汉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广汉市公安局民警严某某带领辅警黄某某在广汉市中山大道永辉超市对谭某某依法进行传唤时,谭某某拒不配合,以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将民警严某某双手小臂内侧多处抓伤和右手食指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俊婷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德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被告人悔罪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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