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路**村**栋**单元**号,现住雨湖区**街**宿舍**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8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余某某因承包浏阳市乡镇道路硬化工程向盛某某多次借款,共计123万元。后余某某未按约定还款,盛某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014年8月6日起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潭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余某某于判决生效(2015年1月20日生效)后10日内返还盛某某借款123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盛某某申请湘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余某某无财产可以执行,故该判决一直无法执行到位。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与其丈夫盛某某(另案处理)以判决未执行到位,自己每月要偿还一万多元银行贷款利息为由多次到北京上访,其中2018年1月25日、7月10日、11月15日、12月13日、2019年1月11日在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在上访期间,谭某某、盛某某夫妇以进京上访或者滞留北京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要挟,向城正街街道办事处索要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5月,谭某某、盛某某夫妇到北京上访,期间向雨湖区城正街道办事处接访人员周某某提出报销上访费用2000元,迫于综治维稳压力,周某某经请示城正街道党委副书记石某某后,同意报销上述费用。2018年6月4日,谭某某、盛某某夫妇在城正街街道办事处以“到北京上访费用”的形式领取2000元。
2018年7月,谭某某、盛某某夫妇到北京上访,期间向城正街道办事处接访人员周某某提出为其解决1000元救助金,迫于综治维稳压力,周某某经请示城正街道党委副书记石某某后,同意为其解决上述费用。2018年7月1日,谭某某、盛某某夫妇在城正街道办事处以“救助金”的形式领取1000元。
2019年1月11日,谭某某、盛某某夫妇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街道及泗州庵社区工作人员赵某某、谭某甲、吴某某等人到北京接访,谭某某夫妇提出要向政府“借”钱偿还银行利息,并申请困难补助,迫于综治维稳压力,赵某某经请示领导后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给盛某某,其中盛某某以困难补助形式领取3000元,以向城正街道办事处“借款”的形式领取17000元,待余某某还清借款一次性归还,并承诺两人在2019年全国两会结束前不去北京维权。
2019年2月2日,谭某某、盛某某夫妇购买了火车票准备去北京上访。城正街道党委副书记石某某和工作人员赵某某、泗州庵社区党支部书记谭某甲到谭某某家劝访,谭某某提出要民政局支付其丈夫盛某某“两参”特困人员慰问金1000元及街道的困难慰问金,城正街道、泗州庵社区迫于综治维稳压力,被迫答应谭某某夫妇要求,并衔接雨湖区民政部门为其解决1000元慰问金,另外城正街道和泗州庵社区各给付谭某某500元共计1000元慰问金。
2019年3月1日,谭某某、盛某某夫妇到北京上访,城正街道党工委书记陈某甲和工作人员赵某某到北京接访。在国家信访局附近“回民饮食店”,谭某某夫妇向街道工作人员赵某某提出“借”20000元偿还银行利息,要求给予7000元困难补助,解决1100元“维权车票”以及580元医药费,共计28680元。迫于信访维稳压力,赵某某经请示城正街道党工委书记陈某甲后,通过微信转账21680元给盛某某。2019年4月2日回湘潭后,赵某某通过微信转7000元给盛某某。其中,盛某某以慰问金的形式领取7000元,以维权车票的形式领取1100元,以医药费的形式领取580元,以向城正街道“借款”的形式领取20000元。
2019年4月27日,谭某某、盛某某夫妇到北京上访,期间向城正街道接访人员赵某某提出“借款”10000元偿还银行利息,否则滞留北京上访,后城正街道办事处领导未同意。同日,谭某某在北京“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主会场附近被北京公安机关查控后被送往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当晚23时许,赵某某、吴某甲及湘潭驻京维稳劝返办工作人员胡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等人将谭某某从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接出送至湖南省玉泉营分流中心时,谭某某不肯下车,在车内自残,工作人员将其从车上抬出,但谭某某拒不配合执法,用手抓、脚踢工作人员,致使胡某某、周某某、魏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后谭某某不愿意留在玉泉营分流中心,和湘潭接访人员一起坐车返回湘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无端缠访、非法上访,并以进京上访、拒不接受劝返安排等方式威胁当地政府,趁机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在湘潭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劝返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周省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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