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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失火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5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现住柞水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失火罪经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3日,本案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退查重报。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柞水县**镇**村村民谭某某去该村六组大阴沟朱家老屋场除荒草时,将割好的荒草汇集在一起后,大概12时30分至13时期间,被告人谭某某抽完烟后随手将烟头扔到了荒草堆里,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该村六组朱某某、陈某某等6户村民林山过火,火势一直到3月25日下午19时许被完全扑灭。经柞水县林业部门技术人员鉴定,本次火灾属于地表火,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4公顷(8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一个、香烟一包;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提取笔录等;3.证人魏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除荒期间抽烟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亚军

(院印)

2020年3月28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柞水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39196****;保证人:程某某,联系电话:1872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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