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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叶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9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预备党员,浙江省**牌村供电所职工,住浙江省泰顺县**镇五里**村**村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99********,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学生,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8月,被告人叶某某利用其购买的公民身份信息在“东方航空”等手机APP内查询或采取直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乘坐航班、高铁的行踪轨迹信息后向谭某某等人出售获利。经统计,被告人叶某某出售他人行踪轨迹信息共计3500余条。

2.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谭某某利用其购买的公民身份信息在“东方航空”等手机APP内查询或采取直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乘坐航班、高铁的行踪轨迹信息后向熊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出售获利。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谭某某出售他人行踪轨迹信息共计66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可

王利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光盘及手机等。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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