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90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间,被告人谭某某伙同时任广州市公安局**分局**站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某(已判决),接受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晏某某的请托,利用同案人陈某某担任派出所副所长形成的便利条件,向番禺区**派出所所长李某某违规打听案情。事后,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收受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其中同案人陈某某分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谭某某分得人民币8万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接到海珠区监察委员会的电话后,自行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他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妮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卷。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4.扣押被告人谭某某人民币8万元,暂存于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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