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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怀化市瑞安爆破有限公司会同县分公司职工,户籍地会同县**街**号,住会同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其姐夫唐某某、姨父李某某三人在会同县**附近的花江狗肉馆吃晚饭,期间三人一起喝了几瓶啤酒。当天19时许吃完晚饭后,李某某先行离开,被告人谭某某则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唐某某准备在县城到处闲逛,当行驶至会同县林城镇四岔路口路段时被正在进行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03.3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会同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其血液送检。同年12月26日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2mg/l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周宏

检察官助理:谭倩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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