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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593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吉林省农安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2年1月20日假释出狱,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月**日**时**分,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农安县农安镇古城街与兴华路交汇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 2019年9月17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5.7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结论;

4、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 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力强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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