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街道**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兆坤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粤J****C二楼摩托车(搭载余某某)行驶至鹤山市**路**路段时,与任某某驾驶的粤J****J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四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谭某某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27.3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赔偿陈某某的损失费用9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
2.有关书证材料;
3.被害人任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5.鉴定结论;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谭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振权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广东省鹤山市**街道**村民委员会**村**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辩护人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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