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喝酒后驾驶渝F2****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行驶,并载有一人。20时30分许,谭某某行驶至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两江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使用酒精呼吸监测仪,监测结果为93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谭某某带至云阳县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封存笔录;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魏平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联系电话1889615****。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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