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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湘L2****号小型轿车,从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PAPAYA酒吧出发,沿人民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国际大酒店前路段时,撞上道路中心护栏,继而冲到对向车道又撞上由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湘LP****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及道路中心护栏毁损。相撞后郭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谭某某昏迷被120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当日提取了谭某某血液,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202.10mg/100mL。经认定,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5月13日,谭某某向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赔偿护栏损失费5925元。2020年5月29日,谭某某赔偿被害人郭某某损失36800元,取得郭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车辆(照片)。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书、向郴州市市政总公司的缴款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乙醇定量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66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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