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62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3********,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现住安溪县**镇**村**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安溪县**镇**村出发,往南安市**镇方向行驶,至南安市**镇**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谭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同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被民警送至仑苍卫生院,由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同年7月16日,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26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年8月28日,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查获经过、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文安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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