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粤GUB****轻型货车途径湛江市坡头区海东度假村门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谭某某拒绝酒精呼气测试。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谭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谭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66.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4.查获现场图;
5.案发现场视频录像;
6.被告人谭某某的归案情况及到案经过说明材料;
7.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泳池
2020年2月26日
附注: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卷材料共三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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