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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粤GUB****轻型货车途径湛江市坡头区海东度假村门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谭某某拒绝酒精呼气测试。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谭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谭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66.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4.查获现场图;

5.案发现场视频录像;

6.被告人谭某某的归案情况及到案经过说明材料;

7.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泳池

2020年2月26日

附注: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卷材料共三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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