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村委**组**号**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2016年4月因饮酒驾驶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2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9时左右,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栋**房的家中吃饭,期间饮了酒。次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车从家里出发,经万家丽高架、三一大道、东二环行驶至东二环鸭子铺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现场交警对其进行呼气时酒精测试,结果为92毫克/100毫升,交警遂将其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3.5毫克/100毫升。
2019年10月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接受处理。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玲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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