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2016年6月16日因吸毒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8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本县***镇沿***路由东往西行驶,行经***路与**路口时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经对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经送检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样,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伟
检察官助理:王樱洁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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