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镇**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自己家中与万某某等人吃饭时饮用白酒,当日13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鄂E9****三轮摩托车载着万成龙从**镇**村**组家中出发,沿水杨线村级公路往**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秭归县两河口镇二甲村二组水杨线2KM管沟河路段时,被秭归县两河口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谭某某驾驶三轮车载人并疑似酒后驾车,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谭某某的酒精含量为233.8mg/100mL,民警随即将谭某某带到两河口卫生院提取血液样本后,口头传唤至两河口派出所接受询问。2020年6月9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2.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田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又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刑事处罚,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新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5727****。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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