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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从其家中往本县龙坪镇新佛寺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本县龙坪乡新佛村村民彭某某位于龙坪乡下棋棚村2组的租住屋门前,谭某某停车与彭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民警到现场处理纠纷时发现谭某某的酒后驾车行为。经抽血化验,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593号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5视频光盘;6.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壹仟元至贰仟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从祥
秦 励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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