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其鄂Q****5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姚某某及19名放学的学生,从利川市**乡**中学往**乡**村方向行驶,行至**乡**集镇三岔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查,该车核载8人,实载21人,超员1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严某某、何某某、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龚某某、杜某某、杨某甲、赵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利川市公安局**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国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利川市**乡**村**组**号;电话1867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