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从京山市永隆镇供电所十字路口张某某早餐店出发准备返回天门市拖市镇金滩村二组家中,当其驾车沿兴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漋土管所门前路段时与对向骑自行车的朱某某(后载其孙女彭某某)相撞,造成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永隆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赶赴现场,经对谭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97.6mg/100ml,遂将其带至永漋卫生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3.72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谭某某与朱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同等责任,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谭某某一次性赔偿朱某某、彭某某损失2800元。
被告人谭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因多次传唤不到案,2020年1月20日经京山市公安局网上追逃被汉川高速交警抓获后移交京山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谭某某天门市拖市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彭某某荆门市五三医院诊断证明、自行协商事故登记表、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情况说明等;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5张;4.鉴定意见: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提取血样视频、讯问视频光盘各一张;6.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卫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村**组,联系电话:180621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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