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息烽县**乡**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4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九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05月0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07月16日因前罪执行被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33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证状态:吊销)驾驶浙DY****号小型面包车沿余姚市阳明街道华家山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华家山隧道内时,与路边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隔离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弃车离开现场,过路人毛某某报警,后在事故现场附近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谭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因被告人谭某某昏迷不醒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马上将被告人谭某某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谭某某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4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余(公)交认字2020第H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人口信息、照片说明、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锦霞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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