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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254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暂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8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4500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2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3个月,罚款700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3个月,罚款5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免除刑事处罚并吊销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立光、黄慧三,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浙C12***小型越野客车途经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至五支环岛灯芯桥路段处卡点时,被乐清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车辆违章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营业执照和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有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等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晓鹏

2020年617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5855****。

2.光盘一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7.《证据确认清单》一份。

8.《企业营业执照》和情况说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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