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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2008年10月9日因盗窃被抚宁县公安局(现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抚宁县(现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6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和朋友张**、董**在抚宁塞北自助火锅喝酒,酒后谭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紫金湾游乐场。在紫金湾游乐场谭某某因自己的三轮车被刮了,在此骂人,有人报警后,民警立即上前了解情况,民警发现三人都喝酒了,遂通知交警前来处置。交警到达现场后,对谭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l00ml 随后交警将三人带至抚宁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采血完毕后将谭某某带至抚宁分局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谭某某血液样本送检后经鉴定,被鉴定人谭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82mg/l00ml。 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谭某某驾驶的珠峰牌电动三轮车属性进行鉴定,谭某某所驾驶的珠峰牌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张**、董**的证言;

4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现场方位图;

6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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