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巷**号,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冀A*****灰色小型轿车沿仓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通街口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数值为:123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谭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2.书证:公安机关查获经过,现场笔录;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浩
检察官助理:申晓楠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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