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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2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在江门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街道办事处**里**号,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豪庭**座**。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江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同日将此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粤J*****号小型轿车(搭载唐某某)沿**广场前横路往广场东路方向行驶,当日2时52分,行驶至**广场东路**前路段时,分别与**围墙、护栏、副楼外墙及停放在**内停车场的粤J*****号小型轿车、粤J*****号小型轿车和粤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及唐某某受伤,**围墙、护栏、副楼外墙及四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5.50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法医鉴定,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和粤J*****号、粤J*****号、粤J*****号三辆小型轿车的车主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并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邦处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江门市江海区**街道办事处**里**号,联系电话:1363180****。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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