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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女式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田县电信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谭某某带至新田县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调查并抽血送检。2019年12月25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5.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吹气、抽血照片;5.讯问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国强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21168****

2.案卷材料1册,讯问光碟1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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