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乡**村**街,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罚款374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30分许,在扎兰屯市X312县道0km+500m路段,被告人谭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黑B*****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撞,致两车损坏,后谭某某驾车逃逸。经扎兰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1.18mg/100ml。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光
检察官助理:王琪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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