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桂A****2号牌小型客车在南宁市兴宁区民族大道、朝阳路口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谭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谭某某危险驾驶案查获视频及照片、讯问视频光碟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2020年5月6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
认罪认罚提审表、开示表、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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