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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2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甲在未考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码:04796)沿S114线由清远往阳山方向行驶,行驶至S114线清新区禾云镇板坑小学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处警民警查获,并由清新区禾云镇沙河卫生院医护人员对其进行了血样抽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谭某甲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其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370.0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又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秀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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