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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地垫江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1年9月6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犯妨害公务罪,2018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同日被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给予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11月21日,因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7月1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给予罚款18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居住的垫江县**镇**村**号家中出发,行至高安镇三元大桥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垫江县中医院抽取血液待检。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64.6mg/100ml。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重法[2019]乙检字第2019-F-1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抽血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邓烈珍

202042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活页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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