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2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二十一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川R*****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南高速蓬安至利川方向K556KM+500米处,所驾车辆撞到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后经高速交警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营辉

检察官助理:何小静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速裁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