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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22时57分,被告人谭某某持C1E证驾驶车牌号为川SQA5**小汽车从宣汉县回开江县,途经开江县金山大道时,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1.4mg/100mL,遂至开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高芳

检察官助理:张钟月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联系电话:1364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伍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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