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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7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3********,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安徽**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庄组**号,现住址合肥市瑶海区**村**栋**室。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北二环金都华庭小区附近出发,经阜阳路,沿北一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轻工商城附近,二轮摩托车前部与皖******车后部发生碰撞,碰擦到一名行人,致使车辆损坏,被告人谭某某受伤,胡某某报警,警察到现场将被告人谭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左手小指指甲甲床淤血构成轻微伤,是交通事故中形成。经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应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胡某某临时停车在设有禁停标线路段,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无名氏不承担责任。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一环路、二环路均属城市快速车道。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赔偿胡某某损失8000元,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行驶路线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收条、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解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和道路责任认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5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张、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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