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认罪认罚(速裁)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8日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彝良县中医院对面一快餐店吃中午饭,期间喝了三两白酒及一瓶啤酒,然后驾驶车牌号为云CW****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彝良县**镇**西路**一号桥路口**米处(**中心停车场爬坡处),与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CT****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轻微受损谭某某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谭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结果为263mg/100ml,经抽血送检后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8.2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及发还的云CW****的普通二轮摩托车;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朋某某、史某某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仕禹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居住于彝良,联系电话:15187011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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